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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2012年02月12日‧星期日
判決全文
附表目錄:
附表1 貪污金額統計表
附表1-1 被告馬永成、林德訓貪污金額統計表
附表2 機密費挪作日常私人開銷明細表
附表2-1 起訴書未認定為私人開銷,本院認定屬私人開銷部分
附表2-2 起訴書認定為私人開銷,本院不採之部分
附表2-3 95年9至12月總統辦公室款項支出情形
附表2-4 機密費挪作日常私人開銷部分之個別被告統計表
附表3 國務機要費交付吳淑珍統計表
附表3-1 國務機要費交付吳淑珍之個別被告統計表
附表4 國務機要費遭侵占金額一覽表
附表4-1 審核支出數報告單製作時間表(被告馬永成部分)
附表4-2 審核支出數報告單製作時間表(被告林德訓部分)
附表5 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機要費統計表
附表5-1 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機要費嗣後收回統計表
附表5-2 不實犒賞清冊上之偽造印文
附表6 以私人發票(含禮券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明細表
附表6-1 以私人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之個別被告統計表
附表6-2 (一)私人消費發票(二)禮券發票
附表6-3 起訴書認係以他人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本院認無法證明 係以私人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
附表7 私人發票上偽造「總統府」條戳表(已扣除附表六之三之發票部分)
附表7-1 私人發票無偽造「總統府」條戳部分(已扣除附表六之三之發票部分)
附表7-2 個別被告偽造「總統府」條戳統計表
附表8 執行國務機要費流程圖(民國95年9月以前)
附表9 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分流程圖(民國95年9月以前)
附表10 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表
附表11 虛偽陳述內容
附表12 郭銓慶相關帳戶提領現金一億元明細表
附表13 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匯回台灣美金300萬6仟6佰元資金流向分析表
附表14 換滙金額計算-龍潭購地案(以98年6月25日台灣銀行財交字第09800288411號函覆匯率計算)
附表15 證據能力爭議之認定(被告陳水扁部分)
附表15-1 證據能力爭議之認定(被告陳水扁部分)
附表16 證據能力爭議之認定(被告吳淑珍部分)
附表17 證據能力爭議之認定(被告馬永成、林德訓部分)
附表18 借用帳戶明細表
附表19 洗錢案證據清單
附圖目錄:
附圖1 吳景茂等人國內銀行帳戶匯款至國外銀行帳戶資金流程圖
附圖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陳俊英外幣帳戶及新臺幣帳戶輾轉投資理財資金流程圖
附圖3 吳宗達銀行帳戶匯款資金流程圖
附圖4 吳景茂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外幣帳戶匯出資金流程
附圖5 海外銀行帳戶資金流程
附圖6 海外銀行帳戶資金流程
附圖7 海外銀行帳戶資金流程
附圖8 蔡銘哲、蔡美利、蔡銘杰美林國際銀行證券、香港標準銀行、瑞士信貸銀行相關帳戶資金流程
附圖9 郭銓慶為南港展覽館案支付2,735,500美元資金流向
附圖10 辜成允為達裕龍潭購地案付約新臺幣四億元之資金流向
附圖12 郭銓慶以美元現鈔及旅行支票利用國內他人名義匯往蔡銘哲及林碧婷標準銀行聯名帳戶資金流程圖(非屬重大犯罪所得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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